父亲订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谁料继母将房产出售……

2023-06-08 11:00:09 来源:律师帮帮忙

王先生曾经有过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一女,与第二任妻子育有一女,且两段婚姻都以失败告终。2014年6月,刚与第二任妻子离婚不久的王先生,被确诊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渐冻症。


【资料图】

患病后的王先生,生活逐渐陷入困境。第一任妻子虽与他离婚多年,但在得知王先生患病的消息后,依然选择前往其住处予以照顾,并为了帮助王先生治病四处奔波,让王先生感动不已。

2016年5月,王先生经过反复权衡,订立遗嘱,将名下的数套房产分别分配给自己的三名子女。此时,王先生还作出一个决定,因第一任妻子在其生病后,一直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他决定与其办理复婚手续。然而,复婚后的王先生,病情并不容乐观,随着病情日益加重,很快他便被鉴定机构鉴定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也就是重度痴呆。

2017年9月,法院宣告王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妻子为其监护人。成为监护人后,其妻子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以其名义将遗嘱中原本留给第二任妻子所育小女儿的房产擅自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房款。

2020年6月,王先生病逝。小女儿在知道继母的做法后,一怒将继母诉至法院,认为其出售遗嘱中原本留给她的房产,属于滥用监护人地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其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在面对法院的判决时,王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与女儿都陷入了困惑,急忙找到“帮传承”的律师进行咨询,希望律师能指点迷津。

律师在看过王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与女儿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表示,为了给王先生治病,他的妻子陆续出售了大大小小的房产累计10套,包括她单独所有的3套房屋和王先生单独所有的4套房产,以及二人共有的3套房产。夫妻二人在治病期间由于没有收入,面对高昂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及扶养费,还有当初王先生因生意等综合原因而导致的债务,其妻子只能将房产出售,以缓解经济压力。

法院在经过详细调查及审理后认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王先生自确诊至死亡长达六年有余,期间除住院治疗外,在家中疗养阶段也长期聘请专人对其进行照顾,势必产生大量费用。

其妻子作为王先生的监护人,在二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出售名下的房屋用于医疗、生活、护理、子女抚养等,其目的是为保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出售房屋的权利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其妻子在王先生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长期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的情况下,仍然代其履行支付小女儿抚养费的义务,其处理王先生财产在情理上具有合理性,未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因王先生遗嘱中留给小女儿的房屋已经出售,出售款的支付具有合理性,因此,小女儿在王先生死后继承该房屋的条件已无法达成,遂判决驳回小女儿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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